全程代理申报钢制锻造法兰资质取证

更新时间:2019-05-2711次浏览| 信息编号:z265314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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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,综合判定为合格;
  (二)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,...综合判定为不合格。
  第十九条现场检验工作结束,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《特种设备检验...意见通知书》【见附件C,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,分(1)和(2)两种】,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。
 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,...出具检验意见书(1);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,...出具检验意见书(2),提出整改要求。
 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,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。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。
 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,按照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》(TSGQ7016)相关要求进行监检。
 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在检验(包括复检)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,出具《起重机械定期(首检)检验报告》(见附件D,以下简称检验报告)。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、审核、批准人员签字,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。
 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,分为“合格”、“复检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、“复检不合格”4种。其填写的条件如下:
  (一)综合判定为“合格”的,检验结论为“合格”。
  (二)综合判定为“不合格”,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“复检合格”;
  (三)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,检验结论为“不合格”或者“复检不合格”。
  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,应当在“检验结果”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、计算处理后的数据;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,可在“检验结果”一栏中简要说明。“结论”一栏中只填写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、“复检合格”、“复检不合格”、“无此项”等单项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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